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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美娜:那些犯了战争罪的人,为什么很难被定罪?

作者 :梦城紫 2021-02-04 09:45:35 审稿人 : admin

  “有年轻士兵在指挥官要求下射杀囚犯,以完成第一次射杀训练。澳军人还把武器放在被杀者的尸体旁,作为被杀者是‘合法目标’的证据。”2020年年底,澳大利亚军方公布了该国驻阿富汗部队调查报告,证实澳军在阿富汗存在非法杀戮战俘和平民等涉嫌战争罪的行为。报告描述了上述细节。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报告指出,他们已经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驻伊拉克英军当年在伊拉克确实犯下了多起战争罪。更广为人知的是,因为国际刑事法院人员坚持继续调查美方人员在阿富汗所犯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美国政府甚至在2020年6月和9月宣布对调查人员进行制裁。

  战争暴行正被揭露,一些国家和个人却仍在极力掩盖犯罪行为……2020年发生的系列事件,将人们对战争罪问题的关切,提升至近年来的新高。穿透“战争罪迷雾”,世界需要看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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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罪追责难

  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中,战争罪被定义为发生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由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所提及的大部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故意杀害平民或囚犯、酷刑、破坏平民财产、劫持人质等。

  媒体此前曾陆续报道过澳军在阿富汗的一系列暴行,包括在一所住宅中射杀正在睡觉的一名35岁的父亲及其6岁的儿子,以及因直升机乘坐空间不足而射杀俘虏。此次澳军方发布的报告证实了澳军虐杀行为的存在,澳政府也表示将对涉事人员追责。但有分析担心追责不一定能落到实处。《澳大利亚金融评论报》引用澳法院方面的表态称,除非修改《证据法》,否则报告中的相关证据不能用于案件审理。

  驻阿富汗联军中的美国和英国部队也面临战争罪指控,且定罪和惩罚往往也很难推进或落实。2011年,英国一名皇家海军陆战队中士被拍摄到射杀一名阿富汗囚犯并亲口承认自己违反了《日内瓦公约》,他被判终身监禁。然而,由于“公众反对”,英国国防部最后改称,由于这名中士所在的部队工作过多,人手不足,中士曾表现出“道德倒退、心理压力和疲劳”,而他的上级没有意识到。原本的谋杀罪判决也最终被撤销,以被告神志失常为由减责,判处其犯过失杀人罪。

  为逃避战争罪的追责,美国干脆对国际调查者进行制裁。2016年11月,国际刑事法院首席检察官法图·本苏达发布报告,披露驻阿富汗美军以及美国中央情报局存在故意虐囚行为。此后,国际刑事法院便开始争取开展针对性调查。对此,2018年9月和2019年3月,美国前国家安全顾问博尔顿和国务卿蓬佩奥分别发出威胁,称如果国际刑事法院调查美国及其盟国的人员,美方将对“直接负责调查”的人员采取禁止入境、冻结资产等报复措施,甚至包括对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经济制裁。

  2020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批准对美方人员在阿富汗所犯战争罪进行调查。同年6月和9月,美国政府宣布对参与调查的国际刑事法院相关人员及该法院的两名高级官员实施制裁。蓬佩奥宣称,美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其对于美方不具有司法管辖权。

  此类事件仍在搅动舆论。“一方面,系列指控中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是无可辩驳的;另一方面,有些国家想方设法掩盖本国军人罪行,目的是为了标榜对外军事干涉的正义性。虽然国际刑事法院针对战争罪的起诉对象是个人而非政府,但如果罪行过于严重,不仅会影响对外军事干涉的合法性,还会打击本国部分军人的‘士气’。因此,这些国家的调查报告都显示本国军人的罪行没那么严重,甚至设法为其‘包装’,比如英国酝酿出台法律,使本国军人在境外执行军事任务时获得一定豁免权。”军事科学院战争研究院外国军事研究所专家李赟在接受《环球》杂志记者采访时如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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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0日拍摄的澳大利亚悉尼的安扎克桥(澳新军团桥)和旁边的澳大利亚士兵雕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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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诱发因素复杂多样

  谴责恶行不代表能终止恶行,战争罪的背后有如下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在军队系统内部,一种不良文化的传播是战争罪行滋生的重要原因。2015年,澳大利亚社会学家萨曼莎·克朗普沃茨在对一名澳军老兵的采访中了解到,被派驻阿富汗的澳大利亚新兵会被逼着杀死平民或俘虏,以这种被称为“放血”的仪式来学会残忍。此外,士兵们会通过做坏事来融入集体,而反对者则会被边缘化。任何人如想揭露罪行,将可能面临被调查的风险,由此大量罪行从源头就被隐藏了起来。

  其次,在政治层面,政界和军方人士存在包庇犯罪者的动机。一方面,政治人物可能会通过维护军方利益的手段来获得军方势力的政治支持。比如,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发言人鲁伯特·科维尔认为“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情况下,美国前总统特朗普仍于2019年11月强行赦免了3名被控犯有战争罪的美国军人。另一方面,政界和军方也担心曝光军队的战争罪行会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往往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另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战争罪往往因为收集不到充足的证据而难以定罪。西澳大学国际法学者梅兰妮·奥布赖恩指出,收集一国在境外实施犯罪的证据十分困难,另外,由于普通民众对军事活动不甚了解,陪审团可能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也会增加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

  值得一提的是,一种经常被某些政客用来“开脱罪责”的观点认为,战斗人员始终承受着环境压力,因而对犯有战争罪的士兵进行惩罚可能是不妥的。反对者则认为,犯罪不是压力导致的结果,而是由犯罪者对受害者道德地位的态度和信念决定的,许多战争罪行表明,犯罪者是故意和自愿的。

  “相关事件中,我们应该更多关注这些涉嫌战争罪的行为给当地平民和战俘造成的巨大伤害。关于战争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际人道法,也是所有各方在战争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国际人道法有两个基本要点:保护和限制。保护,就是对平民和已经失去战斗力的人员要予以保护;限制,就是要对从事战争的方法和手段予以限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何田田告诉《环球》杂志记者。

  “既然涉嫌罪行,有关人员理应由于其不法行为受到审判。但是,战争有其特点,由于每一方通常都声明其是为了正义而战,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而战,所以国家通常不愿起诉己方士兵。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基本上是战争胜利方通过国际法的途径,对战争中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和施行惩罚。”何田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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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局限

  回望历史,从19世纪至20世纪初缔结的《日内瓦公约》《海牙公约》,到二战后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纳粹与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进行审判的司法实践,再到20世纪末卢旺达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人们在不断的实践中加深着对战争罪的认识。伴随着这一过程,有关战争罪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完善起来。

  李赟告诉记者,目前,在战争罪问题上,发挥作用的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红十字会,它们都参与了对战争罪的司法界定和司法解释,但真正能对战争罪进行审判的只有国际刑事法院。与此同时,国际刑事法院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尚存在诸多局限。

  一是法理上,国际刑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只是国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补充,只有在有关国家同意的前提下,国际刑事法院才可启动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和特定国际罪行的审判管辖权。但当今国际社会中,让国家让渡主权仍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

  二是执行上,国际刑事法院没有自己的执法力量和监狱系统,逮捕嫌犯必须由相关国家协助,判处的刑罚需由《规约》缔约国的监狱系统来执行。如果相关国家拒绝合作,法院本身毫无办法,只能将该问题提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国际刑事法院本质上有赖于国际刑事合作。

  三是实践中,就算上述条件都具备了,在现有的国际力量格局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存在“双重标准”问题。

  何田田指出,联合国的建立对战后国际和平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和平面临的威胁始终存在,不但国际性和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从未间断,缺乏安理会明确授权而对他国使用武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相关国际组织在战争罪问题的应对上,依然有其无法摆脱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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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与罚”的变迁

  从“罪与罚”及时代对比的角度,何田田进一步分析说,在国际法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习惯法,都只规定了某些行为是国际法规则所禁止的,但不存在对这些行为从刑法上采取惩罚的规定。战争罪的成立以及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是经过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后,才逐步确立起来的。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司法实践、各国国内的刑法、国际条约中关于人权保障的规定以及国际人权机构的司法实践等,都对惩治战争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起了很大促进作用。“无论时代如何变化,预防与惩治战争罪都是不变的。有战争,就会出现犯罪行为,由于战争罪的严重性,国际社会必然要预防并惩治这一罪行。” 何田田说。

  李赟补充道,虽然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对战争罪的界定和审判仍有待完善,但总体而言是一个日臻完善的趋势,特别是从制度设计角度而言。这是“战争罪”涉及的“罪与罚”的“变”。只是在实践中,只要国际体系里的强权政治依旧存在,那么国际司法体系在界定和审判战争罪行中的不足和局限就始终难以克服。这恐怕是“战争罪”涉及的“罪与罚”的“不变”之处。

  他认为,为更好地制止战争罪行的发生,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国际法体系,将新形式或原来未能纳入国际法约束范围的战争罪行纳入相关文件;另一方面也应进一步加强相关国际组织的权威。不过,这两点也都只是治标之策。治本之策,是要不断推进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构建。这不仅是遏制战争犯罪的治本之策,更是预防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治本之策。

  鉴于当前的国际格局及近年来频频曝光的西方国家涉及的“战争罪”现象,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政治研究所所长陈向阳认为,为减少类似事件发生,需要各方发力,多管齐下:一是国际力量加大对西方强权政治的制约与威慑;二是受害国加大对西方强权行径的反抗与揭露;三是国际组织强化对西方大国的监督力度;四是包括西方国家社会在内的国际舆论加大对西方大国强权政治的监督与批判;五是强化与完善国际法,包括立法与司法,增强其约束力、威慑力与执行力。

  何田田强调,在和平时期,加强对国际人道的法传播、重视与研究等也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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