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发布辱国言论真相 盘点哪些哈日哈韩哈美的恶劣行径(3)
作者 :梦城紫 2018-09-23 11:43:19 审稿人 : admin
8月12日,绵阳网警表示,发表不当言论的微博用户@志明市 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有如此之多的前车之鉴,@司波达也太君 并未收敛,依旧如跳梁小丑一般,以毁三观的逻辑在评论区里大逞口舌之快,不仅认日本首相做爹,还发表“台湾国”等分裂两岸言论。
在绵阳网警的屡次劝阻欲警告下,@司波达也太君 甚至胆大包天与警方公然开怼,为自己使用杀警罪犯杨佳的照片作为头像洋洋自得。
绵阳网警在博文中写道,“几日来,微博用户“司波达也太君”不顾警告,在绵阳网警巡查执法账号微博评论区造谣惑众,大放厥词,精日辱国,招摇撞骗,挑动分裂。”
面对@司波达也太君 的胆大妄为,警方有理有据地一一列举了其已涉嫌触犯的数条法律,严肃警告其立即删除所有不当言论,如果不前往公安机关自首,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是指煽惑、挑动群众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46条第2款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第1款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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