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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难题:他还是个孩子?

作者 :龙之灬魅 2019-10-27 18:01:41 审稿人 : admin

作者:呦呦鹿鸣
来源:呦呦鹿鸣(ID:youyouluming99)

一个恶徒
不是在18周岁那一天,忽然变身恶徒的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0岁女孩王萱被杀身亡,小女孩胸前被砍4刀,身上有多处被殴打过的淤青。杀人者是还有3个月就满14岁的初中生蔡某。10月24日,大连警方通报说,因蔡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蔡某175,体重140-150斤,虽然犯案前后各种行为显示他心思缜密,淡定自若。
图片来自受害者王萱家属
有一些朋友不禁提问:一想到这个蔡某不久之后就要换一个名字出现在我们身边,成为快递小哥、司机、服务员……不寒而栗,未成年人保护法难道是“人渣保护法”?


当然不会这样。就在昨天,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这个时间节点看起来和大连王萱血案重叠,其实,是早已经在立法规划内的事情。未成年犯罪预防问题,举国上下都高度重视。

重视,但也复杂。从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到草案进入正式审议程序,这部法律三更其名,调整对象三次修改,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

最初,列入立法规划时,它的名称是《预防青少年犯罪法》,调整对象是“青少年犯罪”;而后,第一次审议立法草案时,改名《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调整对象是“少年( 年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 违法行为”;又后,第二次审议时再改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调整对象是“未成年人犯罪”。


国家层级的法律,名称上每一个字的调整,都意味着无数人命运被改变的可能。让我们看看具体数字:虽然未成年犯罪人数有所下降,但每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犯有5-10万名,这是最严重的一群人,如果考虑到虞犯行为、违警行为和触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总数,数字当属庞大。

这部法律出身也颇为特殊,1959年,联合国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后来,又有了《利雅得准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1999年,作为公约缔约国,为履行国际义务,中国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所以,它有国际背景。不过,正如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在论文中所说,1999年的这部法律立法思路模糊,法典结构逻辑混乱。“目前最大困境是‘宽容而纵容’的制度设计所造成的‘养猪困局’。即对于那些有高危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合法、科学、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因而实际上只能“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


01
让我们回顾一段往事。


2012年4月13日,湖南衡阳一位12岁少年肖某,放学后偷偷在姑姑家上网。


这位少年是衡阳光华实验中学(该县最好的中学)的初一住宿学生,家里为他上学方便,拜托姑姑一家在周末照看他。当天下午,肖某在家偷偷上网时,被9岁的表妹发现,兄妹俩发生了争吵。因害怕妹妹向姑姑告状,于是他拿起水果刀,一刀捅向了9岁的表妹,表妹倒地后,很快就不动了。在一旁的4岁表弟害怕得尖叫大喊,肖某又一刀将他刺倒。连杀两人后,这位12岁的少年语气镇定地向即将回家的姑姑打电话,询问姑姑的到家时间。姑姑告诉他,饿了就先吃面包和牛奶,她马上回家做饭。


姑姑到家时,肖某手握水果刀躲在防盗门后,趁姑姑不注意,对着她连捅20余刀。紧接着,肖某从家里翻出干净衣服,把走廊的血迹拖干净,又从姑姑钱包里拿走两千元钱和手机,镇定地从小区离开,他还用这个手机约一个女同学出来玩。直到一天后,被警方抓获。


后来,《三联生活周刊》以及多家法制媒体记者采访了肖某的父亲肖剑军,这位痛悔的单亲父亲把责任都揽在自己身上。他告诉记者,由于家庭离异,自己在广州打工挣钱,儿子肖某一直都是孤身一人。自己和儿子不常见面,见面时溺爱多、管教少,虽然知道他有偷钱、上网打游戏的坏习惯,但没有足够重视,这才最终害了儿子。等儿子从少管所出来,他会带着儿子来到广州,给他改个名字,重新开始。


在肖某犯下杀人罪的7年之前,另一位少年犯罪者被给予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2004年,黑龙江13岁男孩赵力宝从派出所离开。他因强奸同村14岁女孩明芳,被警方抓获。但因他年龄未满14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随即被释放。和肖某一样,法律给了他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一年后,赵力宝再次潜入那个受害女孩的家中,当着受害女孩明芳的面,持刀对明芳母亲连捅19刀。杀死女孩母亲后,他又依据事先设计好的逃跑路线,连夜逃亡。2006年3月,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未成年人赵力宝被判处劳教1年零6个月。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0岁女孩王萱被杀身亡抛尸在家门口绿化带中,根据警方调查,凶手是还有3个月就满14岁的初中生蔡某。综合家属以及目击者信息,案件有几个细节:杀了王萱后,蔡某两次主动找王萱父母搭讪,一次恍若无事地问“王萱去哪里啦?”一次神态自若地问:“你女儿找着没有?”他甚至在女孩尸体被发现后到现场围观并和群众谈话。在班级群里,这位凶手发了一条从自家窗户拍摄的搜查现场视频,对同学说:“小孩死了,让人扒光给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当警察调查视线转向他后,他继续在同学面前假装自己是旁观者,从而给自己洗脱嫌疑,他写道:“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的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吗?”“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了是小孩干的,我虚岁14。”等等。


10月24日晚上,大连警方发布通告,因蔡某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蔡某有性骚扰前科,这位身高175cm,体重140-150斤的凶手,颠覆了我们对“13岁天真少年”的认知。此时,距离少年肖某杀亲,恰好7年;距离少年赵力宝强奸杀人,恰好14年。


02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这98例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判例中,有几个引起了我的注意:


2011年,未成年人殷某杀害养父母案。案发当日,殷某和朋友去娱乐会所消费后,缺钱买单。于是,殷某纠集同伙黄某、周某一道,回自己的养父母家抢劫,并残忍杀害了养父母,抢到4.7万元财物。广东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殷某从轻处罚,判处殷某无期徒刑。

2011年,未成年人李某蓄意杀人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决定对他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白皮书中被追责的未成年人,都已年满14岁,未满18岁。法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判罚并不算太轻。但是对于14岁以下的犯罪者,白皮书中并未涉及。


这就导致了一个奇怪的局面:14岁以上的未成年,犯杀人罪后,可能被判无期,在监狱里关一辈子。但12岁未成年肖某,连杀3人,依旧只是“收容管教”;13岁蔡某杀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3岁赵力宝强奸,收容管教;随后又杀一人,仅判1年半。


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14岁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起点。


也有不是14岁的。比如,有三个国家和地区,瑞士、汤加和美国的荷克拉荷马州,就是以7岁为起点,此外,以8岁、9岁、10岁、12岁、13岁、15岁、16岁为起点的国家都有,很难理解的是,我们没有注意到有以11岁为起点的国家。当然,14岁为起点是多数。有两个国家也很特殊,是独一份的:波兰以17岁为起点,巴西以18岁为起点。


我说这些信息只是想说明一点:以14岁为起点并不是科学,而是经验,以及权衡。然而,经验会变化,权衡需要动态平衡,如今,就是变化发生的时刻。

在过去的呦呦鹿鸣文章中,我曾经多次说过一个个人经验:一个恶棍,不是在18周岁那一天忽然就成为恶棍的——一个人之所以是恶棍,并不是因为他的年龄,而是因为他的行为,是他天性中恶意宣泄出来的那些行为和思维模式。


预防的重要性就在这里,如果我们在14周岁之前没有给予合适的约束,那么,真的就只能像姚建龙教授所说的,陷入养猪困局,“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大连这个案子,蔡某就是明知自己没有达到14岁,明知法律在年龄上一刀切给他准备了一个空子钻。


我们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要保护,13岁的蔡某这样的人要保护,10岁的王萱这样的女孩也需要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绝不应该成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我想,这已经是这次修法的共识。

在法学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里亚说:“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那么,我们如何阻止,如何规诫?


03


说一个特殊的海外案例吧。2012年,美国13岁少年克里斯蒂安·费尔南德兹(Christian Fernandez)因在12岁时杀死2岁弟弟而成为以成年人身份遭到起诉的年龄最小的被告,虽然有18万人签名为他向检察官求情,但检察官认为,这个人的暴力史无法令人接受,应该被终身关押以保护其他民众免受其害。
2012美国媒体资料图片
如果费尔南德兹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接受审判,他可能仅会被判入狱36个月。即使刑期更长,他也可以在21岁以前获释。但他以成年人的身份接受审判,则面临终身监禁。


根据《方圆》杂志介绍,美国有1899年通过的《少年法院法》,少年法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理念,但是,这个制度有一个例外——法院如果判定未成年人的罪行极度严重,其恶性程度表明除了年龄外其与成年人无异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则可以启动弃权程序把TA“丢出”少年司法,TA将被当做成年人来对待。不过,这种情况极其罕见。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个世界难题。

在中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出台的1999年,在日本山口县,发生了一件凶杀案。11个月大的女婴夕夏和她的妈妈在家中被杀,半裸的遗体被胶带包裹后藏在收纳柜中。


日本警方随后破案:一个叫做福田孝行的人,为了强奸,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后顺利进入了被害人家中,见被害人激烈反抗,福田孝行将其掐死,捆绑后用胶带粘住口鼻。11个月的女婴在旁边目睹了一切,挣扎着向妈妈爬去,福田孝行将婴儿往地面重摔数次,再用绳子勒毙。


进入诉讼后,遇到一个难题:福田孝行刚刚满18岁,而日本法律规定,20岁才是成年。中国规定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下限14岁上限18岁,日本规定是16岁和20岁,在2000年,日本因为一起14岁少年残酷凶杀案将下限调整到14岁,但当时20岁仍然是上限。

对于本案,日本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不过,因为福田孝行有少年法保护,最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则可出狱。


对着被害家属,被告辩护律师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有恃无恐的过分。

而对面呢,夕夏的爸爸本村洋要带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阻止,他电视访问中感慨:“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夕夏一家。by北青网资料图片


这个案件引起当时日本社会震动,时任日本总理小渊恵三不得不承认:“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显然是不够的。” 不过,二审中,法官依然认为“被告刚满18岁,思想尚未成熟。”


直到案发9年之后,经过整个日本社会漫长的诸种拉锯,2008年,日本最高法院法官宣判福田孝行死刑。这是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案


04

过去的法律,符合过去的国情,但是,如今,国情发生了微妙变化,世界各国的情境也在发生着微妙变化,那么我们就要采取新的措施。具体怎么办?在这里,我们提几点建议,一己之见,供诸君参考:

一. 不再一刀切,将刚性未成年人年龄改为弹性未成年年龄。可以参考海外经验,引入心理年龄评定,将一些生理年龄没有达到14周岁但是心理年龄等已经达到14岁的人,纳入刑罚对象。

二.对未成年采取特殊缓刑。证据充分并且能够确认“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通过法院确定罪责,但规定一个考验期,根据未成年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再确定刑罚,而刑罚中也包括缓刑。

三. 新增保护处分措施,特别是社区措施,比如监管令、社会服务令等,注重教化,在目前的修正案中,已经针对“严重不良行为”采取8种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这说明立法者已经高度重视了这一点。

四. 增强预防体系。预防比惩治更重要:

1. 视听内容分级管理。以前曾经讨论过影视作品分级,但“少儿不宜”迟迟没有推进。而今,网络发达,大量刺激性的内容没有约束地传播,导致少年出口成脏、戾气滋长,应予调整。
2. 禁止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在危险时段限制未成年人的活动,禁止未成年人深夜凌晨在无监护条件下在公共场所滞留。对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的营利场所给予惩戒。
3. 增加监护人责任,补充国家监护人责任。对于一些放纵孩子、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由公安机关给予训诫,由法院强制给予责任教育,并纳入监护责任履责保证金制度范围。


前段时间,有一位教育学教授与我讨论了教育权概念。我们认为,教育权不专属于父母,一个孩子最终的监护人是我们整个族群,如果一个孩子没有被有亲权的家庭管教,那么,社会集体应当行驶自己的教育权,加以管教,履行教育责任。同理,教育权也不专属于某个学校。


我们常常说“他还是个孩子”,但是,现在情况不一样了,我们还要问的是:他只是一个孩子吗?我们是如何让他表现出这种超越年龄的暴戾之气的?我们做错了什么?我们已经有法律专门预防未成年犯罪20年了,但是,这20年的预防效果,并未被全面评估。幸运的是,如今,国家部门注意到了这一点,并纳入立法程序。


法律体系在进化之中。


《亲爱的弗洛伊德》有一句话:“没有是非观念的孩子,是这个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而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个悲观的句子将被改变。虽然,这个过程将如其他一些国家一样,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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