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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哥的话: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几方面重要因素

作者 :ヤ洃冭誏 2019-10-30 19:02:14 审稿人 : admin

  10月20日辽宁大连13岁(虚岁14岁)的蔡某某强奸10岁小女孩琪琪(化名)未果后将其杀害。

  相关部门接警后成立了专案组,经全力侦查,将作案目标锁定蔡某某,10月23日蔡某某到案后对杀害琪琪一案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其杀害琪琪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案发后,无论琪琪家人多么悲伤,舆论多么汹涌,民众多么愤怒,始终无法改变的一个事实是,蔡某某不会被判刑,最多也就是被收容教养。究其原因是蔡某某还未成年,尽管身高1米7,体重70公斤的蔡某某,不论是从生理、体格上,还是作案过程和作案后的心理、情绪和精神状态表现上都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大部分成年人的标准和反应,但因其岁数没有达到法定的刑责年龄,所以不用担刑责,只能收容教养。

  据报道称,蔡某某在其所居之处附近曾多次尾随和骚扰多名成年女性,还被多次举报过。其父母对蔡某某的惯常行为的不当回事儿,一些部门的不作为,终究酿成了今天的惨案。

  案件发生后网上关于此次凶杀案的分析讨论很多,蔡某某杀人案案发之际正值有关法律修订草案接受审议的时期。审议期间一个问题是绕不开的立法焦点,即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究竟该怎么办?围绕这一案件及其它类似的伤害和杀人案的热点事件,与会的委员和代表们提出很多建议。

  大家集中讨论的重点聚焦于是否修改刑责年龄下限,赞成和反对的都有,双方都摆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拿出了论据。

  赞成者认为,应该降低刑责年龄并严惩像蔡某某这样的穷凶极恶之徒。

  理由是:国家的发展为民众提供了越来越丰富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许多未成年人因涉足的社会面广,信息来源渠道多且多样化,接触的人和事也越来越多,他们在生理上发育比上一代同龄人快,心理上也比上一代同龄人早熟。不论是从身高、体重、体质上看,还是从心理、精神和思辨能力等方方面面考虑,一些未成年人都已接近,甚至超过了成年人。比如本案的行凶者蔡某某,身高1米7,体重70公斤,从身高和体重上看蔡某某已与一个成年人没什么区别。这样的“未成年人“,别说一个柔弱无力的小姑娘,就是成年女性,甚至是一些成年男性,都未必能抗得住它的攻击。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蔡某某的行凶手段之惨忍,与一个穷凶极恶成年罪犯的作恶手段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作案后情绪和心理状态之稳定,作案后掩盖罪行手法之老练,让人很难相信这是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的所作所为,而事实是案件就真实的发生了。

  作案后蔡某某两次跑到被害人琪琪自家经营的水果店,向琪琪的父亲打听琪琪的行踪。蔡某某还在自己所在的班群与同班同学讨论琪琪被害一事,讨论的过程中蔡某某还要尽力装出一副自己与此事无关的样子。在说事的过程中蔡某某还称:“警察怎么能怀疑我?我是个小孩啊!我还没有满14岁啊。”

  如此冷静、老练,这是一个不懂法的人能说出来的话吗?像蔡某某这样的未成年人,犯法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恰恰因为他们“懂法”且在利用保护他们的法违法犯罪。

  反对者认为,不应该因个案就轻意修改刑责年龄的下限。

  理由是:不能简单地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完全归咎于“刑责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灵丹妙药,因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就觉得刑责年龄太高,要求改为12岁,如果又有12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呢?入罪的年龄标准是不是还要再降,改为11岁,10岁,甚至更低呢?如此因违法犯罪一再降低刑责年龄,终究不是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办法。(个别官媒也支持这种观点)

  未成年人无论从身体上还是从心理上都不太成熟,方方面面不成熟决定了他们根本不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如何对他们刑责?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责年龄下限不必修改,但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情况应区别对待。

  建议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全部不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对于那些主观故意、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恶性犯罪,可以考虑个案特别处理。

  这种观点给出的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办法,在一些国家叫“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被证明在实施违法犯罪时具有主观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项自动失效,必须对自己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为一个8岁小姑娘父亲的笔者,听到有关这个案件的报道后心里特别难受,有一种说不出的心痛和愤怒混杂的感受,一直无法接受小女孩琪琪的死,笔者在痛心琪琪惨死的同时又对蔡某某残忍行为感到无比愤怒。是什么样的家庭,什么样的家长,才会生养、娇惯和教育出这种泯灭人性的东西?

  更让笔者痛心的是,直到现在还有人对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刑责年龄持反对态度,还说的振振有词,拿出一堆看似很有道理的说词。笔者不知道这些人在想什么?为什么要反对?

  有关违法犯罪方面的法实际使用中从来都是针对是少数,甚至是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不是所有人,而且是在保护最大多数民众,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越严厉,才越能震慑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对应的,民众的安全才越有保障,幸福指数才会越高。

  刑责年龄是否修改,问题的关键不是年龄,而是未成年人是否能意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且不去违法犯罪,如果所有未成年人都能意识到且能做到,争论刑责年龄是否修改本身毫无意义,说的再大点儿,保护未成年人法都没必要存在。现实的情况是不能且一直不断有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而且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调低刑责年龄是为了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避免更多的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同时惩治藐视法律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分子,并不会,也不存在扩大打击范围,侵犯更多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即便把刑责年龄由14岁修改为12岁,降低到11岁,10岁,9岁,甚至更低又有何妨?修改刑责年龄有何不妥?一些人为什么要反对?

  评析蔡某某杀人案的媒体和写手,赞成者认为是刑责年龄界线过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一些未成年人因为清楚自己不会担责,更是有恃无恐。所以刑责年龄才是问题所在,必须修改调低。反对者则认为修改调低刑责年龄无益于问题的解决,问题的根源不在刑责年龄上而在其它方面,所以不要在刑责年龄上纠缠。

  不管是哪一方,他们评析的重点都是法律层面的东西,即刑责年龄是否修改调低,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加大惩治力度等问题。而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涉及到的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社会责任等方面反倒是着墨不多,有的甚至一笔带过。

  6哥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频发且部分案件性质相当恶劣,相关法律的滞后固然是重要的一方面,但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承担的责任不到位,监管上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下面6哥就从这4个方面予以说明。

  一,法律的滞后

  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持续上升趋势,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同龄人中所占有的比例也在大幅增长。举几个例子:

  2002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蓝极速网吧4名未成年人恶意纵火,导致25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4名纵火者其中一人不满14岁而免于刑事责任。

  2004年黑龙江省通河县风山镇青山村13岁少年赵力宝先奸同村14岁女孩明芳后杀其母,因未成年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劳教1年零6个月。

  2015年10月18日湖南邵阳邵东县3名在校生,入室抢劫当地小学宿舍,持木棒殴打一名女教师,并拖至卫生间用布

条堵住其嘴巴,最终致这名教师死亡。因为三人都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被送往工读学校。

  2016年6月,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方某为抢一部手机,将过路的23岁女老师泼汽油特重度烧伤,之后方某又作案两次,但因未成年而被放回家,由其父母在家看守。

  2016年7月,广西13岁男孩沈某某离家出走至他人家中,将家里三个孩子带出去玩,逼问孩子们家里,然后用石块将三姐弟(4岁,7岁,8岁)砸死并抛尸荒井。案发后,沈某某被带到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为期三年的收容教养。

  2018年12月2日,湖南省益阳市沅江泗湖山镇12岁的吴某康在家吸烟,被母亲发现,不服母亲管教,用菜刀将其母当场砍死。后来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被释放。

  2019年10月24日,四川仁寿县一中学15岁的中学生颜某因对老师的日常管理不满,用砖头将老师在教室内打伤。因其已经年满14周岁,需承担刑事责任,已被刑拘。

  ……

  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早规定是1979年刑法典编纂时确立的。目前我国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专门法律通常是指1991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现在未成年人的心理、精神、体格等各方面的成熟度运高于法律条文制定时的未成年人,所以不论是1979年的刑法典确立,还是91、99年专门法规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内容已经相对滞后陈旧,某些条款过于抽象笼统,原则性强,可操作性过弱,显然已不合时宜了,与现实明显存在冲突,给法律条款的适用带来了困难。不能与时俱进的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未成年人肆意犯罪的“护身符”。真正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应该是保护与惩处并重的法。

  近年来不断有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呼吁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去年全国两会上,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该议案关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从上面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包括这次涉案的蔡某某在内,现实中确有少数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凶残的犯罪却因未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得到实际刑事处罚,有的未成年人甚至以自己未达14岁为挡箭牌放任自流、有恃无恐、恣意妄为。

  当初制定保护未成年人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这确实有必要,也很重要,毕竟相对来说未成年人是个弱势群体。但是在制定保护未成年人法时应该考虑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等重要,不对犯重罪者加以刑责,与其说是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如说是在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于被害人以及家属受到的伤害谁来补偿?,又怎么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呢?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势在必行,删除那些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严重滞后或落后的条款,简化某些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的表述,使其变的可行和实用,实现保护与惩处的并重,避免未成年人保护法或为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保护法。

  二,家庭责任

  孩子,刚来人世时都是一张白纸,后来却变得千差万别,最大的责任在于家庭。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家庭责任是重中之重,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对孩子的影响可能伴随其一生,好坏影响都是如此。

  最近几十年,独生子女或少孩家庭逐渐增多,一些家长在培养孩子的问题上迷失了方向,教育孩子的方式上出了问题,好多家长认为在物质和精神享受上倾尽全力满足孩子就是爱孩子,孩子就能健康成长,长大后就能出人头地。事实上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认知。

  惯子如杀子,溺爱出逆子。当他和别的孩子打架时,如果占了便宜,家长默认,甚者还要夸赞一番,甚至还以某种东西作为奖励;如果吃了亏,家长就会带上孩找到人家,不依不饶。当孩子偷了别人的东西时,家长不仅不批评,还夸奖孩子。在家长的溺爱下,孩子小小年纪就养成了诸多恶习,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懂如何教育才能使孩子健康成长,走上正道,只知一味溺爱娇惯孩子的家长,必将把孩子推上绝路。


  正确的做法是:管教孩子,不能心软,要坚持原则。还要以身作则,向孩子灌输正确的思想,做出好的榜样。对孩子严厉点儿未必是坏事,孩子也许当时或一时半会不能理解,但过后和随着年龄增长,他们在家长那里曾经受到的良好教育一定会让他们在生活中尝到甜头而不是苦头。到时他们一定会理解家长的良苦用心,并对家长心生感激。

  三,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按正常理解是:事关学生学习成长的方方面面,学校都得管,都得抓。若干年之前一直是这

样,现在所说的学校责任已被简化为安全责任,只要学生别在学校出了安全问题,学校的责任就算尽到了。至于学生德智体美劳等的培养都成了次要的了,好坏都无所谓,糊弄糊弄就过去了。

  只要学生不出事,家长就不会到学校找茬闹事儿,家长也不会向上级部门告学校的状,家长不闹腾,学校声誉不受影响,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也不会批评,就不会影响到学校管理者头上的乌纱帽和晋升仕途。

  学校管理者都是小心翼翼,怕惹事,一副得过且过的心态和作派,具体的执教者又有多少权力和多大的胆量去管教学生?

  一个素质教育直接把传统的师生关系改变了,现在学生是爷,老师是孙子,别说打学生了,骂两句试试?学生当场就敢顶嘴,急了还用脏话骂你,你敢怎么着?打,你十有八九会摊上事。家长一来,即便你不挨揍也得道歉,尽管你根本没错。不道歉,闹大了,找你谈话的可不就只有学校领导了,教育局,甚至政府部门的领导都会找你谈话,为了工作,你最终还得屈服。

  一个老师管教学生受挫,甚至因此受处分,其他老师会怎么看?怎么想?引以为鉴呗!以后在管教学生时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事的原则,尽可能地顺毛捋学生,别惹出什么乱子就好。

  在管教学生的问题上你糊弄,我糊弄,他糊弄,大家都糊弄,一年一年就这么糊弄过去了,家长满意了,上级部门高兴了,学生毁了。

  以前行为恶劣的学生会被开除,不好好学习的得留级,现在你开除一个试试,想留级还得找各种理由或走后门。开除极个别学生是为了挽救更多学生,现在一个不能少,反而让更多学生学不好,也不学好。

  怎么说呢,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学校管理这块该抓一抓,管一管了。

  四,社会责任

  说到社会责任,其实这是对学生影响挺大却往往容易被忽略的一块。一些小商饭、书店,卖烟酒的,开网吧、旅店的,经营各种成人娱乐场所的等等,不该卖给未成年的东西,不该让未成年人出入的场所,这些利欲熏心的无良经营者卖了,允许了。

  一些未成年人时不时看成人片,有了想法没处发泄怎么办,硬上呗!不从或办完事后害怕干脆把凌辱对象杀掉。

  上网、买东西,没钱怎么办?跟家里要,从家里偷,跟别人要,不给就抢,再不行就杀人。

  通宵达旦打暴力游戏,在虚拟世界里打打杀杀惯了,现实生活中难以控制自己,对人施暴,甚至杀人也不觉得是多大的事,既不害怕,更无任何负罪感。

  想让社会方方面面承担起责任,相关部门就必须重重处罚那些为了金钱引诱和祸害未成年人无良经营者,甚至直接关闭其经营的摊点或场所,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铲除导致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有毒土壤,才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乌烟瘴气的社会环境。

  其实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因素还有很多,所以呢,要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除了相关法律的与时俱进,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方方面面担起自己该负的责任,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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