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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评:外国人来,要不要“开门”?

作者 :灯火未阑人散 2020-03-07 19:33:35 审稿人 : admin

  最近,后台留言中有很多读者都要求戎评谈谈国家司法部在2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老实讲,对于这个问题我犹豫了很长的时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戎评明白,国家司法部之所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众征求个人意见,其主要原因除了走一遍为立法公开透明“添砖加瓦”的必要程序以外,更重要的还是想要这则事关我们全体国民的法律,能够真心实意的被大多数的国人所接受,能够最大程度的倾听咱们广大人民的心愿呼声。

  因此,戎评压力很大,我不希望自己的观点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到一部分的民众,因此在接下来的文章看法中,其任何观点仅代表戎评个人意见,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也应该在征求意见稿下勇敢的表明自己的意见。

  好了,咱们言归正传。

  在确定好撰写这篇文章之后,戎评特别花了一天的时间潜入了之前本人拉取的大大小小几十个粉丝群以及部分的外部群组和论坛

  ——结果很惊喜:在新冠疫情舆论屠榜多日的情况下,有关“外国人永居权”的话题不遑多让。

  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戎评此次的“调研”并不规范:首先是性别覆盖人群多偏向于男性群体,其次是讨论人群的社会工作分工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核实,不过在戎评看来,林林总总上百条的代表性发言以及其下大约各自几千乃至上万的附和赞同,其实从某种层面上讲,已经能够代表中国相当一部分人对于此次立法意见征求稿的意见。

  总的来说,大家此次的态度很明确:赞成/不赞成,且双方均措辞严厉,互不妥协。

  赞成方的观点主要可以被归纳为以下两点:

  1、中国对国际开放的大趋势无可更改,对于国内日益增多的外国人,我们与其视而不见,还不如早日立法,将其纳入规范管理。

  2、当今的国家间竞争,归根结底还是人才竞争,秦纳六国人才以自强,中国当仿效秦国,广纳天下人才。

  反对方的意见主要有以下4点:

  1、中国不是移民国家,放宽外国人永久居留条件等同默许。

  2、非我族类其心异,从心理上难以接受大量外国人永居中国。

  3、担忧此法一经施行,成为一批“假洋人”正大光明的护身符。

  4、征求意见稿存在不规范操作空间,有比较多的漏洞。

  无疑,在仔细思考以上赞成/反对双方的主要六点意见后我们其实不难看出,双方的分歧之所以产生,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对待问题的看法角度存在差异。

  赞成方的立脚点主要集中于“大的国家战略”,他们一针见血的提出了当前中国存在的旅居外国人管理的现实问题,与未来中国国家发展与现有人才引进机制不健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他们看来,此次出台的外国人永居意见征求稿是解决以上两大问题的积极信号,从大的发展角度来讲,这是进步的,是值得肯定的。

  毫不讳言,对于这些人的看法戎评是肯定且赞同的。

  原因很简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改革开放40余年以来中国之所以能够在各领域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其核心动力其实就两个词——改革、开放。

  遇到问题不要逃避,要勇敢的去“改革”,去解决问题。

  遇到好的经验,好的事物,咱们也不能盲目自大,不能天朝上国,咱们要以开放的心态去学习,要以开放的心态去吸纳,而这其中,自然包含了对于国家发展、社会进步而言弥足珍贵的人才!

  不过,戎评赞同“赞成方”的意见,也并非是否定“反对方”的声音。

  在戎评看来,单单是“反对的声音”明显大于“赞成的声音”这一项,其实已经从某种层面上告诉了我们反对存在的合理性

  ——人民不是愚民,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的心里都有一杆秤,此次外国人永居意见征求稿之所以会在舆论范围内引起如此剧烈的反响,

戎评:外国人来,要不要“开门”?

究其原因,肯定也是意见征求稿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肯定也是意见征求稿中的一些词句表述,让发出反对声音的部分人民感到了“不安”。

  须知,立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如何让最后修订通过的法律条例符合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使其真正具备“活起来”的生命性、如何让最后修订通过的法律条例在解决现实矛盾与满足广大人民利益这两件事上互为因果而不是互相对抗、如何让最后修订通过的法律条例真正成为保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工具,成为维持中国社会稳定快速发展的动力,而不是成为一小撮人为谋一己之私的方便之门、不是成

戎评:外国人来,要不要“开门”?

为一颗埋于国家前途命运下的定时炸弹!

  这是一件严肃的事,这是一件关乎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前途命运的大事,同样,这也是国家有关部

戎评:外国人来,要不要“开门”?

门此次立法向全社会发出广泛意见征求的现实意义。

  是的,在戎评看来,此次的一切争论其实从本质上讲,根本就不是对是否给予外国人永居权的简单赞成抑或是反对!

  人才好不好?

  人才重不重要?

  戎评相信,对于以上问题的答案,无论是对外国人永居条例征求稿赞成/反对的双方,分歧都是很小甚至是没有的。

  这一点,戎评从之前提到的中国打包带回乌克兰航空发动机制造人才、英美冷战后大力引入苏联科工人才、以及更早之前提到的美国二战末期的“回形针计划”等诸多事例后的留言态度中就可以看到,在吸纳外国优秀人才这件事上,咱们一般的中国人都是不反对,甚至是赞赏的!

  所以,此次争论主要的矛盾点在哪?

  在戎评看来,主要还是意见征求稿中对于“外国人”与“外国人才”的划分语句表述上,显得比较模糊和笼统。

  例如,征求稿第二章“申请条件”的第十五条,就引起了比较多的讨论。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显然,从以上条款中我们可以得知,外国人要想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需要满足3个条件:

  1、足够高的学历: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国际知名高校毕业。(不做硬性要求,仅为之一)

  2、较长的旅居时间:重点发展行业/满足高学历要求,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三年,实际居留时间不低于一年,一般发展行业,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四年,实际居留时间不低于两年。

  3、一定的个人收入:重点发展行业,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在职平均收入的四倍,一般发展行业不低于当地城镇在职平均工资六倍。

  当然,除此以外,如果该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连续工作满八年,且实际居留时间不少于四年的时候,“个人收入”的情况可以放宽为当地城镇在职平均工资三倍。

  显然,这样的规定设计初衷,就是为了用作人才过滤,但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却不难发现,这样的规定似乎并不太能够起到“过滤”的作用。

  首先是学历,戎评相信有关部门对于学历的特别加成,从立法初衷上来讲确实是为了引进人才,但是其中未作任何前缀限定的“博士研究生”学历是否意味着随便哪个外国三流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就能获得永居权的优先资格?

  其次,是对外国人在中国连续工作和实际旅居时间上的低标准——在该征集稿并未详细向公众表明哪些行业是“重点发展行业”的情况下,这些身处其中的外国人可以与满足高学历要求的外国人一起,在仅仅连续工作三年,实际居留一年之后,就能提出永居申请!

  当然,这样的“低门槛”同样出现在对“个人收入”的限制上。

  由于在该征集稿的最后,特别性的标准了“工资性年收入的最低标准,具体将由移民管理部门与地区政府确定”,因此在该法案最终定稿之前,我们不大可能知道这个“城镇在岗平均工资标准”究竟是多少。不过,根据国家统计局以往的一些统计数据来看的话,这个“城镇在岗平均工资标准”的数目,也并非不可捉摸

  ——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9》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在岗职工合计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50元。

  虽然,受到不同地域的限制,全国各实际地区的平均工资会围绕这个数字上浮或者下降,但是对于一个常年旅居中国,且具有实际语言优势的外国人而言,月工资保持在17250元-34500元,可以说是相当宽容了,要知道这样的工资数额在中国的话,也就是普通外教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准。

  当然,同样引起大家普遍担忧的还有本章的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如果戎评理解没问题的话:

  倘若此条最终得以通过的话,那么对于中国而言,以后我们在接纳某一外国人申请成为中国“永住居民”的同时,也意味着其在外国的家人可以轻易的在“非移民国家”的中国,获得永久居留权利!

  倘若此条最终得以通过的话,那么对于中国而言,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多年来非法滞留,且已经与中国公民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公民而言,其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门槛,实在太低。

  倘若此条最终得以通过的话,那么对于中国而言,一些父母是中国人,子女是却是“外国人”的特殊群体,抑或是皮囊是中国人,法理上却是外国人的“外国人”,等同于变相的获得了“双重国籍”!

  当然,在戎评看来:以上的几点担忧与第十九条相比,又实在不值一提:

  第十九条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什么是“正当理由”?

  对此,戎评也无从得知,我只知道的是,此次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申请人的第一轮资格筛选和实际上报单位,是县级机关,无疑,作为一个普通中国人而言,对于将如此事关重大的审查和推荐权利下放至监督和执行能力参差不齐的低级别地方政府的行为,令人担忧。

  当然,除了在“外国人”与“外国人才”的筛选分辨机制上戎评存在一些疑问以外,在第四章的“服务和待遇”的之中以及之外,戎评同样有一些“不得其解”。

  首先是第三十九条的后半段: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按照什么规定?

  长久以来,为保持国家金融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中国境内个人每年结售汇额度是5万美金等值。显然,倘若按照以上条例大面积的放开外国人永久居留的话,一年5万美金的等值汇兑规定将愈加失去操作性。

  到那时,我们究竟是单独针对永居外国人另行规定,还是大众一致?如果另行规定的话,又会不会从事实上引发永居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甚至由此出现职业带汇出国的外国人?

  而除此以外,戎评在纵览第四章乃至整个征求稿的五十三条之后还发现,相较于对取得永居权外国人的个人权益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规定——在征求稿第三十六条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给予永居外国人包括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一切国民待遇的时候,甚至使用了“提供便利”一词,而在对于这些外国人应尽的个人义务上,该征求稿却只是用了一些模糊的大致表述。

  显然,这一现象的存在是有违权利与义务并存的对等原则,而倘若在此次征求稿后有关部门不对这个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些未知数量的永居外国人在未来,极有可能在享受大量中国社会的公开或隐形公共福利的情况下,却规避了其应尽的部分义务!

  而换一个角度讲,这无异于是对全体中国公民合法利益的一种触犯和牺牲。

  文章最后,戎评有话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中有这样的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虽然,如今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曾经的“只生一个”,已经放松到了“二孩政策”,但是政策的放松,却并不意味着中国庞大人口基数与社会资源之间矛盾得到放松!

  人均耕地不足、就业压力巨大、医疗资源紧张、教育资源紧张....

  因此在戎评看来:

  中国当前的资源紧缺现状就决定了,中国引入人才、中国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特点,必然应该是“少而精”的,我们真正需要的只是在一定领域内能够创造高等价值的尖端外国人才,我们不像欧洲国家一般存在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而渴求外部移民,我们也不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移民型国家一般,具有海量的待开发自然资源以及消纳接受多国混杂文化的历史传统!

  中国,是一个以汉民族为主体的本土型多民族国家,中国,不是一个移民国家,更不是一个宗教国家。

  这是今天中国之所以能够保持5000年文化传承的根本原因!

  这同样也是中国之所以能够14亿人犹如臂使,国家稳定上下一心的根本原因!

  规范立法,不对真正具有实际价值的外国人才说“不”,固然对当前正身处改革深水区、面临各项社会压力和矛盾的中国而言不可或缺,但是立足实际情况,客观、辩证、真实的怀着一颗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14亿此刻依旧奋战于民族复兴大路上的中国人负责的使命去制定这部法律,才是真正的意义重大!

  这个过程,急不得、乱不得、更不能心存一丝一毫的“个人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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